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

3.0 文小白 2023-09-16 23 0 41.01KB 38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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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
(本指引于 2016 12 2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
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反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与登记业务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事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合规顾问业务
(一)募集行为
(二)基金合同
(三)信息披露
(四)内部控制
第四章 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一)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
(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运作
第五章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法律服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选聘
(二)基金托管法律文件审查
第六章 私募投资基金外包服务法律服务
(一)外包服务机构的选聘
(二)外包服务法律文件审查
(三)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申请法律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 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
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按照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
金法律关系主体中一般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
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外包服
务机构。
   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事务的活
动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   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根据私募基金管
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
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以及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
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或提供顾问法
律服务,或以诉讼、仲裁和非诉方式解决因基金业务产生的纠纷。律师通过自
己对基金活动的参与,协助各方履行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托管、销售以及
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协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
范和化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
顺利开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   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有关规章、规
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
则制
    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
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一般的参,同时兼顾律师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要。
    于私募基金业务在不同期、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客观情况和具体规
法的复杂性特殊性又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调政策
摘要:

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本指引于2016年12月2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反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与登记业务(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事项法律意见书第三章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合规顾问业务(一)募集行为(二)基金合同(三)信息披露(四)内部控制第四章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一)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运作第五章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法律服务(一)基金托管人的选聘(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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