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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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1]70 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
监管的信托公司:
555 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555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
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
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 3C 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 2C 级(含)
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事相关期货交 1 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 2 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
少 1 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 1 名,以上人员相互不
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直接参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
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 IT 系统;
(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
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 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
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股指期货交易的实
控;
(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风险控制指监控系统,确保各风险控
制指符合规定准;
(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 IT 系统至少设一条专线连,并建立
份通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程和风险管理
等制度,经公司事会批准执行。
条 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
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确套期保值具、对象规模、
以及有效等内;套利方案中应当确套利具、对象规模、套利法、风险
控制法等内
条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有效性进
研究评估、监控并督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
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有效
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
信托公司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
情况,审评估客户状态客户对产品的水平和风险受能向客
户进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客户签字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信托合定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承担等事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算模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算、会计核算、
管等业务中的利和务,建立资金安全保机制。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
文件定,及、准确、完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信托资产管理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
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说明投资股指期货信托资产总体
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定的投资目的。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参与套期保值交易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总额不得过集合信托计划持证券总市值的
20%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总额不得过信托资产
值的 10%
(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交易日日
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总额的合计值,应当符合信托文
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定;
(四)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管理;
(五)集合信托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
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过信托资产值的 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 因证券期货市场动、信托规模动等信托公司之外原因致使股指
货投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2日内,信托公司应
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并应当10 作日内调整调整毕后
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
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
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
摘要: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1]7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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