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正式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三、认定条件
四、享受税收优惠
五、监督管理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附件
— 1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
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
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
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
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
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
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
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
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 2 —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
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
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
数在 20 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
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
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
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
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
住和工作。
— 3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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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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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小白
分类: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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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时间:2023-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