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3.0 文小白 2023-09-15 74 0 364.5KB 28 页 10文币
侵权投诉
第一编 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
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
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
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
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
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
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
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
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
民意志。
第二章 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 1215 年英王约翰签
署的大宪章第 39 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 1789
的《人权宣言》、1791 年的法国宪法与 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
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
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
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违法性认的可能性为由,
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有利于人的规
定。
如何厘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 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
含义,而类推解释出。
2概念的相关系说, 大解释提升概念阶位,而类推解释是
要解释的概念提升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上说,大解释着于刑法规范本,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类推解释着于刑法规范之外的实,是对实的比
4、从论理方法上说,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处罚
的行为含在该概念中。解释则是认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
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其作为处罚的对
5、从实质上而言,大解释的结论在预测可能性之类推解释则
了公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本书认为,从为具体的面而言,以下几点特别值意:
1、 对于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要仅仅因为违反程规定便
以犯罪论处,只有在不当行使的行为对法益侵害非常严重和高现实时 ,
宜以犯罪论处。否则必然违反宪法精神
2、 对于有具体被害人的不法行为以及自被害人的行为,不
轻易确定为犯罪。
3、 对于得到国民的容或者认可的行为,即使由于社会展变
迁使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也不宜轻易规定为犯罪。
4、 对于稀罕的行为,即使法益侵害较为严重,也有必要规
定为犯罪。因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规范,不得以稀罕为据制定法律。
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得由立法的明确性与解释的明确性同实现。
等适用刑罚的原则难以,因为某一方面的方面
生明的不等。
本书“罪行”解释为客观违法性与主有责性在广义的罪行,
“刑”理解为犯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果。
与罪行的重相适应,是应刑的要。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是目
的刑的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三方面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2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3
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制刑比罪质,同时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刑重在犯罪情节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
起绝对决定作用。
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消长变化及罪质和犯罪情节
第三章 刑罚的使用范围
对于国刑法第 7中的“中和国”不必限定为“行为时的
”,而是可以解释为“裁判时的..”。
普遍管辖原则上应要罪犯出现在领域内,实体法的适用根据是国
法。
对现行正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实施的,就得
解释适用刑法。
解释不存在从旧兼的问题。
的正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正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
行为人根据的正解释实施了该行为在解释颁布后才发现行为的,
可以认定为的正解释导行为人解刑法,应根据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救济相反,则不应以犯罪论处,但是因为行为并违反刑法而不是
1
旧兼的问题。
本书认为,空白刑法规范不是限时法。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种标志判断法律规定的是犯罪行为?目前的案是,在行为的法律
要件之是否规定刑罚果(法定刑)。
只有具备两个条件能认定为犯罪:1 客观违法性 2 有责性
在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前下能否根据但书宣某种行为
罪?本书否定回答
本书采取法益侵害说,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犯。
本书认为,界定法益概念必须遵循原则:
1、 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
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
2、 法益必须与法相关法的保护)
3、 法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
4、 法益必须与人相关只有人的利益能成为法益。
5、 法益必须与宪法相关宪法要刑法保护的利益
上,法益,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上可能
或者威胁的人的生利益。
解释的方法无穷无尽,但最终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论解释。
从刑法的许多相关规定来看,可以考虑定最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犯罪为重罪,其犯罪则为罪。
本书认为,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法益的同时明道德
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有明违反道德的现代犯罪。
犯罪的法定分
1、 国通犯 通犯的犯
合犯罪。基于政治宗教等的确而实施的犯罪为确犯。
2、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
4亲告 罪规罪,
合考虑三因素:先,种犯罪仅仅侵害了个人法益,而较轻微。其
种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被害人与行为人之一般存在
密切的关系。最种犯罪被害人的名誉提起诉讼有可能
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5、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 实上存在一种特别加重犯的情况
就加重情节规定加重犯之在加重犯的基础上规定了特别加重情节
重的法定刑。
第五章 犯罪构成
本书的犯罪构成体系采取两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
件与主(责)构成要件成。
认定犯罪必须从客观到主而不能相反。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一根据。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同规定的。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本质,是只有通过的理解得其容的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则是只要通过感觉的认就可以得其容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三大1法律的评价要素 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 3
评价要素
纯粹记述或规范的要素并不多
第六章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本书认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
为不是所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有法益犯性的行为,而是
的或者时的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体的、最终的判断不具有
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断,实上是对一案件是否同时存在行为与结果的判断。
一人司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本书否定回答
具有相对立性的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是否立的核算单位乃衡量是否相对单位的最重要标准。
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实施的侵害法益的活动
行为具有体性、有意性、有性三个特征
发表言论可能是行为。
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也预备行为。
虽然刑法总则规定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犯罪本质决定处罚犯罪
外的现
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引起被引起的关系。
在结果犯的合,具有导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人”行为,必须是类型性的导致他死亡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不同。
减少避免了法益侵害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当然具有完全避免
法益与能的人,只是部分的减少了法益侵害时,仍然可能存在实行行
为(不作为)。
在法益本存在时,不具有结果发生义的人,只要
就不存在实行行为。
不作为不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直接违反某种命令性规范。
不必认定为不作为犯罪)。1先判断是否是作为犯 2在考是否为不作为犯
本书认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人权保障的思想要限制不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
本书成一体说,与作为义务均属于不成文的规范的构成要件
要素,只要行为人对作为义具有外行人的认,就不阻却故意,缺乏外行
人的认阻却故意。(父母溺水子女)具有作为义的人是保
人。成立不正不作为犯罪需要具作为可能性或结果回避可能性。
正当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的来源。因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必须
到反果,并自行承担此果。必要程防卫才可能有保
地位紧急避险人,对于受损害第三者具有作为义
犯罪应与过违法行为一,成为作为义的发生根据。
法益状态变化处于行为人支配领域内时,行为人便具有作为义
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
2
人对的实支配有。
本书认为,于作为。
刑法规定有性犯罪时,禁止人们,而不是命令人们上
物品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与行为不可分离。
可以将信质。
行为对1成犯罪行为之不同。2与行为生之不同。3与作为犯罪行
为的得之不同。4犯罪行为使用之不同。
本书认为,行为对并不必然是体现法益的要素,有时是对行为定的要
行为对限定为理的存在,那么并非犯罪有行为对。反之则
犯罪有行为对使认为任何有行为对,也不意味着犯罪
必须有定的行为对
本书认为“结果”具有以下1因果性 2侵害3现实性 4
危险是一种类型性的危险
行为犯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结果犯则是行为与结果之具有时
的犯罪。
只有当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之具有“直接性关”时,能认定为结果加重
犯。
成立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意或者过,对加重结果至
。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下,有发生加重结果,就成立结
果加重犯的
本书认为,侵害结果不是同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结果是同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本书采取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存在着有前者
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者的原因。与同时,应及理
论。外,不定犯罪类型提就结果加重犯而言,要
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备直接性要件)。所然因果关系,实上是条件关
系。
定的因果关系,虽然某行为导结果发生,但行为,由于
他情况会产生同结果。对本书定说,存在条件关系。
合义虽然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结果,但即使
法律也不能避免该结果的形。本书定说,存在条件关系。
行为导结果的情况下,行为结果发生,
部行为结果不发生,则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
病学的因果关系论,某种因疾病的关系,使医学上、
上得不到科学明,但根据大的统能说明疾病具有
然性时,就可以定其因果关系。用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中(某种药品作用)。
违法性阻却的根据,本书采取衡量说,其具体原理是利益的原理和
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本书否认主的正当要素,由于存在正当、意思,而使行为正
的要素。
紧急避险可能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也可能是有责性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本书认为,正当防卫的所侵害既包犯罪行为也一般违法行
为,但不是指一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对具有性、破坏性、紧迫性的
不法,在采取防卫可以或者避免侵害结果的情况
正当防卫
对于处于保护地位的人的一般不法侵害不宜实行正当防卫
对于侵害公法益行为的正当防卫,本书认为只有在不能机关有效保
护的紧迫情况下,民为了公共的法益行正当防卫
对于自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本书认为甚至
引起了对方的侵害,或者想只会引起对方的轻微,对方对重大法益
侵害时,仍有实行正当防卫
侵害法益时,理当可以行反于正当防卫,可能成立
急避险
使饲养侵害他情况下,行不法侵害
具,该动的,使侵害产损的方法行正当
根据违法性论的立,在有自发侵害他人时,即使
,也是主的疏忽行为所,仍然应认为主存在客观侵害行为(不
作为),打伤该动的行为,于对主的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本书合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
人着实施不法时为其开,但在不法的现实分明显紧迫
施行来不及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有犯罪
预备行为,相对于其犯罪而言是已经的实行行为,在情况下不法
害已经例如了杀人而的,在不法人开
时,就可以针对已经的不法入住宅的行为行正当防卫(不是针对
行为的防卫)。
本书认为,不法侵害已经,是指法益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
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但在现场还来得及回损
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合,也有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正在行的认定意以下几点
1、 在某种法益已经受侵害情况下,果其法益仍然面
不法侵害危险,应当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行,可以正当防卫
2、 在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止了不法
,但从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行时,仍然可以行正当防卫
3防卫人是否预见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以及防卫先是否携带
可用于防卫具,不影响不法侵害正在行的认定。
防卫,遇到正在行的不法侵害装置针对正在行的不法
侵害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过必要限时,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行为人认到自的行为是与正在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时,就应认为具有
防卫
不具有防卫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不能得出行为成立犯罪。本
书主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
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条件,因而也可能行正当防卫
1、 一方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斗殴实上已经
前者可以行正当防卫
2、 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使强的凶器,另一
方并对生体的重大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当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行为时,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
性,有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
侵害向乙投掷石块,但使
或者在的同时也使的行为针对是正当防卫无针对
而言,本书原则上认为成立防卫,但“不得”实施防卫行为的
情况下,对害属紧急避险
对于“必要限”本书认为应以制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
3
摘要: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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