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补充侦查【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18 0 26.5KB 7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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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的补充侦查
一、选题的背景(或目的)、意义
补充侦查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占的板块并不多,但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它的讨论
至今没停过。在著名的赵作海一案中,当我看到当年负责该案的检察院因赵作海案有重大
疑点未查清而动用两次补充侦查后,最后竟然放弃该疑点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我的心理流
露出无比的遗憾和悲痛啊!并不仅仅遗憾和悲痛那苦苦坐了 11 年冤狱的赵作海,更遗憾和
悲痛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没有依法办事,没有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刑
事诉讼法的基本和重要的原则,没有处理好补充侦查和存疑不起诉的关系。因此,在刑事
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再次去研究一下这位“老朋友”即补充侦查,使其在
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中继续发挥它查清事实真相,不冤枉好人的作用;使其在贯彻和落实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继续发挥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使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中继续发挥它程序公正作用。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一)、国外补充侦查制度概况
1、英美法系国家侦诉关系的模式是“检警分立”,在这种模式下,审查起诉阶段和侦
查阶段相对独立,检察官一般不参与和领导指挥侦查活动,当警察机关有关案件侦查终结
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就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
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警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符合起诉的标准要求时,就存在要求警察机
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客观需要,因而检察机关就有必要拥有补充侦查权。为此,
英美法系有的国家,法律就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补充侦查权,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国家。有的国家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实际上拥有补充侦查权,
例如英国和美国,在美国,检察官与行使侦查权的警察的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
法实践中,一般犯罪案件由警察履行侦查职能,检察官履行起诉职能。检察官凭借警察收
集的证据,判断控诉证据是否达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达到的,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
或者建议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未达到的,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
查或不提起诉讼。
2、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检警结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与警察机关的侦查阶段紧密,
甚至不分彼此,致使其补充侦查活动不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
机关或检察官没有或者没有必要拥有补充侦查权。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或检察
官对所有犯罪案件都拥有补充侦查权,虽然在实践中,一些犯罪案件是由警察负责侦查的
但警察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调查或侦查,当调查或侦查到一定程度时,就将案件交由
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进行侦查。并且警察在案件是整个过程中,还必须接受检察机关或检察
官的指令或领导。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所有犯罪案件的调查和侦查工作,都是在
检察机关或检查官的控制和指挥下进行,只有当检察机关或检查官认为案件的有关证据收
据充分时,才终结有关侦查活动,否则会继续进行侦查,不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因
而检察机关或检查官没有必要拥有补充侦查权。
(二)、国内补充侦查研究概况
自从补充侦查诞生以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对它的研究就从未停止过,通过研究,专家学
者们既发现了补充侦查有利的一面,也发现了补充侦查有弊的一面,并提出了许多自己的
建议和设想以期待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笔者经过搜集、整理和研究发现国内专家学者们的
研究领域或方向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在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对《院部委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否有效,是有争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
另行侦查。”有的学者认为,《院部委规定》作出上述规定,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因而,主张在阐述补充侦查的种类时,只讨论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
侦查,不谈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也有的学者认为,《院部委规定》是无权否定全国人大制
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某项内容,是越权行为,因为根据《宪法》第 62 条第(三)项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的职权;第67 条
第(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职权,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
抵触。《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所以《院部委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不具有发效力的。
2.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方式;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退回补充侦查,什么样的情况下又应该自行
补充侦查,因而影响了补充侦查制度的正确适用。有的学者认为,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第266条和267条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适用于以下几种情
形: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欠缺的;3.与量刑
有关的自首、立功等重要事实未查清的;4.主要证据收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
陷,难以采信,如以威胁、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收集取证;5.违反回避制度要求;6.侦查人员在
侦查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影响公正审判的。有的学者认为,¥考虑到职权上的分工和司法
资源的实际配置,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范围可以界定为:1.案件整体事实大致清楚,证明案
件事实的大部分证据确实、充分,只有个别案件事实、情节尚需查明,或有个别证据不足,有矛
盾,或不具有可采性,为保证公诉质量,可以自行补充侦查;2.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简单,补充调
取的证据易取的;3、案件经过一次退补后,公安机关补侦的事项未达补侦目的,或未进行补充
侦查,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人员认为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4.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
定性、有关事实、情节的认定上产生严重的分歧,难以统一的;5.在审查起诉的发现侦查人员认
定案情、收集证据过程中有倾向性,退回补充侦查难以保证案件补充侦查质量的;6.在审查起
诉中发现侦查人员在案件的侦查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或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影响案件公正
审查的,认为有自行补充侦查必要的。还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原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
中存在违法情况,如仍由原侦查机关(部门)继续侦查已不妥,或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清,
仅需要补充一些辅助材料时,为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公诉部门可对案件自行补
充侦查。
3.要不要取消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
有学者认为,应当取消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理由有:1、相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公安机
关对于犯罪侦查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2、退补可以使检察机关将精力
更多地集中到审查起诉的工作上;3、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不仅不利于查清和突破案件,而
且易滋长侦查机关的懈怠情绪,侦查机关正好可以藉以推诿自身承担的职责;4、检察机关
自行补充侦查使证据的收集职能与审查运用职能混淆,使得原本明确的分工变得不明确。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的补充侦查一、选题的背景(或目的)、意义补充侦查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占的板块并不多,但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它的讨论至今没停过。在著名的赵作海一案中,当我看到当年负责该案的检察院因赵作海案有重大疑点未查清而动用两次补充侦查后,最后竟然放弃该疑点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我的心理流露出无比的遗憾和悲痛啊!并不仅仅遗憾和悲痛那苦苦坐了11年冤狱的赵作海,更遗憾和悲痛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没有依法办事,没有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和重要的原则,没有处理好补充侦查和存疑不起诉的关系。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再次去研究一下这位“老朋友”即补充侦查,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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