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之界定【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12 0 25.5KB 5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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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之界定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的研究背景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
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
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
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但对其理
研究的不足,立法保护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
害的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的行使,而且也是完善其本身的
要。“共有权,也称‘共用部分持份权’或‘持份共有权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构中另一重要的‘物法性’要素,其与另一‘物法性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同构成建筑
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两个灵魂’——共同性灵魂与单独性灵魂。共有权,指建筑物区分
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之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因此,共用部分作为共有权的客体,成为共有权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
决定了共有权的范围和性质,从某种程度上说,正确识别共用部分的范围,是共有权合
行使并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之界定的意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是现代民法上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制形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按通说包含三种法律关系:对专有部分形成的专有权法律关系、
对共有部分形成的共有权法律关系以及因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管理而形成的成员权法
律关系。其中,共有权法律关系尤其复杂,现实生活中因共有权而产生的纠纷占了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纠纷的绝大部分。专有权的范围和基于专有权产生的管理权的范围较明确。在现
实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是共有权,《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基于
共有权产生的纠纷颇多,有必要对共有权范围进行梳理,提出处理性质不同的共有权纠纷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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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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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式的识别模式,即认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为共用部分,典型的立法例为日
和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现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2条第 4项规定,共用部分为“建
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建筑物的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为共用部分的附属建筑物”;第 4规定:“共用部分”即指“通过数个专有部分之走
楼梯及其他构造上供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或部分共用的建筑物部分。”易言之,在日本,
去法定专有部分及约定专有部分外,都属于共有部分,而且共有部分又有法定共有和约
共有之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799 条对共用部分也做了明定,即“区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之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34款规定: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
。”
2
模式有对共用部分定义,而列举规定于共用部分,用此种识
的国家主要是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对区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进行了列举法典第
1117 条规定:“在权利证书未规定的情况下,建筑物的部分属于不同楼
同一楼的不同单的所有人共有:(1)建筑物占用的地、地基、主墙屋顶屋顶平台、
梯、廊、前庭廊、天井以及其他所有必共用的部分;(2)房和看门人的所,
洗衣晾衣所、中心供处以及安置其他类似公共服务设施所;(3)任何的供全
体共有人使用和享用的作物、设施建筑物,例梯、水井蓄水池管、下水道
水沟以及直接专属个共有人所有的支路的供
3. 除与
合式
大多数国的立法例用排除与列举推定相结合式确定共用部分的范围,法国、
。在法国,“定区分部分与共同部分的决定性是‘使用’,如何
使用的某一部分:系特定所有人排他地使用,为区分部分;系全
体共有人或其中部分共有人共同使用或利用,则为共同部分。”根据法国 1965 年住宅
所有权法规定,共用部分系指供区分所有体或分所有权者予以使用或对其
有有用性的建筑物部分共用部分的范围做列举详尽规定,“
约定,或不在相冲突的权利证书时根据 1965 法律的规定,下列财
共同部分:地,水流,公花园,进出通,房成部(地基、屋顶墙等)
共同的基本设施(如电梯、垃圾锅炉电视天线暖气)烟囱头
2
共同服务(守门房、垃圾存放),过和走廊。国用排除和推定的式确
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并其分为法定共用部分与约定共用部分。住宅所有权法第 1
4项及5条第 2规定,共用部分的范围(1)筑物所在及其附属庭院
及围建筑物的地;(2)持建筑物全必要的建筑物的构成体部分,屋顶
(3)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部分,楼梯、冷暖气设备自来水等(4)
为专有部分客体而封闭空间,但依 住宅所有权人全体约定,供共同使用的部分
一区分所有物产权法第 3用了排除式确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即“指除房
以外的全部物业小区”,同联邦公寓所有权法2对共用部分的范围做了
列举:“建筑物基地、墙壁柱子走廊、楼梯、屋顶出人下室庭院管理
央冷暖气电力公用设备,除区分所有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属共
用部分。此共用部分,除了性质上为公共使用外,有依区分所有权人的明约定为
共用部分的形。”
虽然各国、各地区对共用部分的范围界定不完全一,但归纳有两则是相同的:
(1)共用部分为全体或一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与使用,即全部共用和一部共用(2)
用部法律直接定,由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约定,即包定共 部分和约
定共用部分。此为有关共用部分之基本分
4. 梁慧星教授物权法课题草案议稿对共用部分采列的是排除式,其第 90 条第 2
款规定:“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
的附属物。”
5. 利明物权课题草案议稿对共用部分用的是排除加列举式,其第 182
条第 l款规定:“除专有部分以外,共用的走廊、庭院房、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
施等,属于共有部分,用共有的规定”;教育部重大项《中国民法典
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第 812 条“共有权”则进规定:“区分所有人对于区分所有
的建筑物中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共用的 走廊、庭院
房、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属于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
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法、技术路线及研究难点
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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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之界定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范围的研究背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但对其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保护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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