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8 0 44.5KB 5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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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  目: 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
专业班级: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民事再审程序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独立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它是在一
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
于民事再审程序会打破既定的终审裁判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既判力的双层保护,动摇裁判
稳定性与权威性,故必须对其启动予以严格限制。而民事再审事由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
钥匙,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遏制无限申诉与无限再审的重要关口,再审事由的设置关系
再审制度功能的发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上访多、申诉难的问题的症结在于再审程序设置
的不够完善上。再审程序的不完善问题关键在于再审事由的不规范。因此再审事由如何设置
涉及到其构筑的再审制度能否充分反映再审制度应有的特性、再审制度应有的价值、再审制
度能否科学运行的重要问题。科学地设定提起再审的事由,是为了在实现再审程序目的
—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与保障生效裁判稳定性以及纠纷解决效率性之间求得
种平衡。因此必须非常慎重地考虑再审事由的设置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主要有:第 177 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
院提起再审的事由。179 条规定了当事人提起再审的事由。2008 12 1日最高人民法
院又颁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解释。虽然通过 2007 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 2008 年对民事再
审事由出台的司法解释使得民事再审事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确和细化,缓解了现实
活中时常有的“再审难”的情形,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近年来围绕着民事
审事由还是有许多争议,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解决争
并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提出一些建议。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2007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学者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事由的而对其进行了
更深入的研究与讨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者们主要的成果有:
第一、法院对“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是否要废除。
民诉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
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讨论决定。对规定有些学者废除一事
由,们认为:首先,对于“确有错误”不有不法,不利于判即便
是有错误,是否一定要启动再审呢?当然追求正确重要,但在某些情况下案件的重
审会破坏另一些更为重要的价值。我们必须在正、效率、济等价值之间进行权衡,
合理的设置事由来满足价值的追求。,“确有错误”的范围过于
由裁较大过于宽泛的“确有错误”可能会来更危害法院在开启再审
程序的要求和。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司法解释细化
和明细。然而实当中各地法院的法不一,影响了再审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学者认
为再审程错误与否难以确定,“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表述定后
审之,有诉讼还有人认为对于有提起再审的,无论如何不应当认
判决“确有错误”。并如果确定认为有错在并须再审,很容
定后审的局面这将直接导致再审的意些学者认为不应废一事由,
们认一事由有司法性应予以为“确有错误
概念太广泛应予以细化有于法把握什么是“确有错误”。
第二、对“判决、裁定认定的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一事由是否应废除。
有学者认为应取消这一规定因为 1如果为再审事由,同自心证原则相
冲突
和事实之间关进行认定。心证允
的情形官心证以不能因为认为法认定事实2
是否主要,以此为再审事由会断标准的不确定性。法
实的认定是一活动,它不涉及到对证据证
和适用,还会到当事人论行为的
,不是诉讼中常的情形,二审法院在
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再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又到一审
什么新鲜事。因此,如果为再审事由,会的再审之诉,
效裁判的稳定性为不利。一些学者认为不应废除一事由,们认为一事由可以
进行限制,有利于司法的
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否应为再审事由在争议。
分学者认为一事由,首先因为适用法律实上是法官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过
程,每个在审理案件时,一方面都实于现行法律,并依据明确、有效的法律规范
进行司法活动;另方面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阅历价值观念,结合案件
体情对法条进行选择解释甚至创造,而后者往往是决定个案公正的关键在。
此,在启动再审程序时,对于法在审判中的由裁和“无法司法”,难判其“适
用法律确有错误”。其次未经再审审认定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意着已
经对实体结果形成了预断这样一来,进入再审以后的开庭等诉讼活动就沦为形式。
分学者认为应对一事由进行修改,们认为“确有错误”不当,可以借鉴的立法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改为“适用法规明错误”与“决由与主文显矛盾两项
情形。可以增强了条的可操作性。
、“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为再审事由是否合理
就‘管辖错误,现行法已经规定了对管辖异议的上诉程序,在修正明确再审申请
以提出过上诉为提的情并不利于当人对权利可能的用。”
个案件的法院并不意着对一当事人实体上生不利的结果,当
着法院对当事人裁判的不问题是法院审判.内部职
题,不法院裁判,相同资格的法审判,争议的事实进行
,从而适用一法律规范,其裁判结果不会因为的问题而上的不
民事诉讼法予当事人一上诉救会,因此们认为不应将管辖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过于强调管辖错误的救管辖
为 “法律
规定误的为再审事由是合理的,不应除。认为应对事由进行修改
有在专属管辖案子以提起再审。这样可以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可以限制
当事人对权利的用,保护司法的正。
对于以上研究成果观点认为、法院对“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应
废除,因为“确有错误”在操作,不的法会有,而“确有错
误”的范围过由裁较大另外,民事判决的目的是为当事
解决争议,在当事人认为判有错们双方都接受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判决有错误而
提起再审者不利于当事人双争议的解决,而了法院的负担二、对于“判决、
定认定的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我认为应除,因为
为再审事由会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对事实的明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不
涉及到对证据证和适用,还会到当事人
论行为、法是诉
讼中常的情形,如果为再审事由不利于判决的稳定性。对于“适用法律确有
错误”应进行修改,因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不定,可以考台立法改为适用
法规明错误”与“决由与主文显矛盾两项情形。可以增强了条的可操作性。
对于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应进行修改,可以改为属管以提
起再审,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对权利的用,可以保障司法的正。
学者们通过对以上成果的研究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意,主要有:
第一、应进一步细化民事再审事由,现行的民事再审事由还是太笼统,不够细化。因为
再审程序的性于一审和二审,它不是常的审级,不是一审和二审的后
序,而是对生效裁判的特殊程序。既然再审的是生效裁判,再审
,而不是普遍,如果再,必法裁判的权威性,效裁判“终审
不终”,正是我国再审程序的主端所在。再审的主要制于再审事
过于宽泛不明确,由于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过于统模当事人对裁判
能从到申请再诉的由,法院如果,不当事
人和成“申诉难”的实际感至演政治如果较松
再审学者系对生法(
)裁判之救程序,在何国之诉讼法规,严定其条,以免影响法律序的
大陆之再因并体规定,故当事人申诉程序请求再审案件形”
审的技术路径细化再审事由,使其明确,便当事人申请再审、便于法院启动再
审,时由于修改后的 187 条规定、179条规定的情形检察院的诉事由,由此
细化再审事由有利。因细化再审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边界
清晰检察诉的案件范围和法院受理标准才能确定。虽然 2007 年民事诉讼法修
改时对再审事由进行了修改,2008年有出台了司法解释,将原先笼统的再审事由,进行
和细化,种修是应定的。但还是有一些不细的如:“有新证据足
判决裁定”以”不够明确,“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的”和“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提到“主,但对如
解“主要证据加说明,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我国再审事由的重构除了要立国情充分利用结立法经时,
借鉴和地关于再审事由规范果。系国的再
摘要: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  目:民事再审事由立法完善的思考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民事再审程序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独立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它是在一、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由于民事再审程序会打破既定的终审裁判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既判力的双层保护,动摇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故必须对其启动予以严格限制。而民事再审事由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遏制无限申诉与无限再审的重要关口,再审事由的设置关系着再审制度功能的发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上访多、申诉难的问题的症结在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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