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13 0 25.5KB 5 页 10文币
侵权投诉
开题报告
法学
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现代社会的日常生活中,丢失物品已经成了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了。而失主为了寻
找丢失的物品可谓费尽心思,常常因此而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而对于这种情况,遗失
物的拾得者直接或间接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毫无疑问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然而,实
际情况往往不如人意,拾得人要么将拾得物私自留下、要么被找到后不愿返还,前者使失
主无从查找,后者又使双方酿成纠纷。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
德及现行法律与现代人们的价值观不断发生冲突,所以关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确定问
题就显得十分突出了。
我国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
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
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
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
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
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
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第一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未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作出
相应的规定。因此,检讨我们时下的有关法律规定,发现法律缺陷并加以改进,不言而喻,
将有助于使遗失人与拾得人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纳入有序化轨道。所以我认为遗失物拾得人
的报酬请求权的问题,是值得研讨的。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
1、高校学者傅新认为: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从捡
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而“做
好事”与得到物质补偿之间并不矛盾,同是“做好事”的见义勇为者,不也同样会得到奖
金吗?更重要的是,给拾得人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等于找
到了一个平衡点,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虽然这种“拾金不昧”不
如原来的高尚和纯粹,但是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有更多的拾得人因得不到物
质回报而隐匿他人财物要好。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领失物须付保管费,其立足点是将
拾金不昧者看作普通人,而不是把他们个个看成是雷锋。舍弃“圣人永善”的高调假设,
从人都可能“利己”的低调假设出发,以期通过有偿方式促成失物返还,这种务实的立法
精神值得提倡;以前用道德方式,现在用法律手段来鼓励“拾金不昧”,则不仅符合现实
情况的需要,更体现了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进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
这与崇尚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
3、国内外对于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日本遗失物法规定,捡到的物品上
交后,警察保管两个星期加六个月,如果在这期间没有找到遗失者,物品归拾得者。如果
拾得者在 7日内上交,可从遗失者那里得到相当于遗失物价值 5%至20%的谢礼,如果是
在7日后上交就丧失了得到谢礼和在找不到失主时得到遗失物的权利。如果拾得者昧下遗
失物,将以“遗失物私吞罪”论处。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制则相当详细,从第 965 条到第 984 条规定了
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
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
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
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如果拾得人为失物保管机关或交通机
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报酬请求权。
在英国则规定:失物受领人向拾得人的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瑞士民法典第722
条第 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
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 79 条第 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
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
定是: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在揭示及保管费受
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并且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可以提出实物价值十分之三的报酬请求
从国内的一些研究和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来看,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很有必要的。
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难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
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研究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作
出明文规定,而只是对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过程中付出的必要合理之费用有请求权。所谓
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指在遗失物拾得之情事发生时拾得人依法向失主主张酬劳的权利
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违反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并可能会损害遗失者的利益,所以受
到了很多人的质疑,也因此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但由于现代生活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
和我国的传统美德产生了分歧,所以要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进行重新的认定。本文试图
从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各方面的认识入手,分析各界各种观点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不
足之处,再归纳总结进行讨论,从而使自己对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有了一个更深的认识
训练自己提出立法理由的能力,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进行重新认定,使它与现代生活相
协调,实现更好地保护遗失者和拾得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本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查阅文献的方法,对我国关于遗失物制度特别是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
法律规定以及研究现状有一定的了解,然后归纳总结我国各界对于这一权利的认识及建议
并对其的利弊进行评价,然后在分析我国现有的关于报酬请求权的不足基础之上,以及与
其他民法制度相联系起来,发现我国关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与现代道德观及生活
脱节,无法实现协调,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研究,总结提出自己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认
识和建议。
研究难点:本论文的研究难点主要有四个:第一个是总结归纳我国各界对遗失物拾得
人的报酬请求权的认识以及建议;第二个是研究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和现代生活的冲
突,并对国外关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进行了解;第三个是研究我国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的缺陷以及与现代生活的不协调。第四个是提出自己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认识和建议
并以此论证自己的观点。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现代社会的日常生活中,丢失物品已经成了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了。而失主为了寻找丢失的物品可谓费尽心思,常常因此而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而对于这种情况,遗失物的拾得者直接或间接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毫无疑问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不如人意,拾得人要么将拾得物私自留下、要么被找到后不愿返还,前者使失主无从查找,后者又使双方酿成纠纷。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及现行法律与现代人们的价值观不断发生冲突,所以关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确定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了。我国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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