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39 0 24KB 5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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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
趋势)
亲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在在近代立法中,是指以教养监护未成年子女,
护管理其财产为中心的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亲权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
历了两千多年的演变。最先呈现为罗马法的家父权——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至共和国后期,
家父权相对减弱。成年男子在民事上逐渐享有权利能力,可以拥有少量财产,当父亲滥
亲权时,儿子可以向行政长官请求保护,长官于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父亲的行为,必要
得剥夺“父权”日耳曼法的父权,由其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但日耳曼法更重视家
权,特别是男性家长权利,其代表全家利益。之后家长权逐渐为父亲的权利所替代。
近代国家的亲权制度一般继受日耳曼法,是父母权力的意思。此时,亲权与古代社
立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法律也规定了当父母违背职责,或侵害子女的利益时法律
救济方法。因此其立法宗旨从古代的“家长本位”到近代的“父本位”,再到现代的“
女本位”。
在我国亲属法历史上,从未用过“亲权”一词,但亲权是存在的。我国古代礼法处
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亲亲”,“爱亲”。唐律及后世法律都把“不孝”作为
恶之一。父母有权教令,惩戒,甚至杀死子女。子女成年后,生死问题仍要唯家长是从。
庭财产由家长掌管,有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分家另过,否则为“不孝
的一项。因此,无代管财产一说。
我国现行《婚姻法》有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规定,但仍未适用“亲权”
一词。
在大陆法系各国,仅就未成年子女保护而言,监护一直被视为亲权的补充与延续。
在未成年子女丢失亲权时,监护才得以存在。自民法法典化以来,亲权与监护一直作为
种独立的制度发挥作用。如果未成年人有双亲且其能行使亲权,则未成年人处于亲权的
护之下;反之,才为其设置监护人。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的状况并非毫无由,这正是亲
权与监护作为两种不同制度存在异性的表现。
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之,更该去陈布阔斧因历史原混乱
局面体例行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一方面建立亲权制度。亲权时婚姻家庭领域的重
要权利,也是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但历史合并亲权
监护立法科学性,在时应该,使
相成,相配合。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在监护的立法体例,我国和国都属于广义监护制度监护,因为国的监护
度都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和保护,亲权个概中国国监
护立同,但中两国广监护的原因并不相同。国在美洲
期的国人大多民,辟美陆的同时,也国的法律、文
宗教治信仰带到了国。国在独立以有自的法律,大多用的是国的
法律独立后,据美国的法为本,独立的法,但
终沒摆脱英国法的影响一特国未成年人监护法中也得到了现。经过一多年
法律人适,在监护制度上,效仿广立法模式
用了广义监护,陆法系亲权的概念的法另一
国人信奉自由,相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把别人当作自财产
父母和子女也是平等的。父母和子女都是国的民,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管未成年有成年,但不影响他们的法律权利的享有用监权的
体例是民主、平等对监护法的要求。国是一个只200 多年历史的国家,类似
中国封建法律传统影响,不虑封会的历史题。监护本意是监和保护,
有权利的国人平等价值的要求。因此广监护的立
国人立法的要求,人权保护趋势
《儿权利公约对各国政的期,同时也国的实际国以自由平等为基
础构建起来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现中的行就监护立法科学证明
所以,广义监护的概念理成的事
而我国从清末沈律一来一直以欧洲大陆为引进了大陆法系的立法系。在
朝覆后,我国终没引进大陆法系的亲概念这似乎显得与我国大陆法的质极
协调,因合我国的法律我国经历千年会,
的家长权父母子女之上义的,甚至现在,父母与子女不平等
念依然根深蒂固理说,我国也应该采用监护和亲权分的制度。但我国用,这让
很多思。所以学者对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提出多的批评,指我国
现行监护体例的重大缺陷,并建议采用亲权和监护分的立法体例
从法我国于大陆法系,应该大陆法系的立
味着大陆法系的任何立法模式应该借鉴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不都是优秀的。
现在设法国家该借国的优秀法律和法律制度,并发扬优
法律传统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借鉴习,两大法系在逐步靠拢
陆法系的和日本现了亲权的称谓但经过多的立,亲
经是是人非了。从形式,大陆法系国亲权制度,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受到,更强调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亲权利特性,而
变为以义务为中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亲权与监护的预示
监护和亲融合。现在的亲权和监形式别,不同
现在大陆法系的亲权在逐上。21 的中国应该借鉴的是大陆法系进步
的法化,而不是亲立当时的制度和理。另,世,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
处理不仅大陆法系种立国家,无是发国家是发国家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都是一种广在的社会关系,都法律的规调整,到应该
用亲用监护来示?各国发来构建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
国家有亲权制度,也能处理父母子女的关系。至此们尚得不亲权监护
结论什么须采用大陆法系的亲权和监护分立法模式呢?要继
传统毋庸应该的是优秀的法而不的法
所以,我设法国家的过程中不能是一照抄照搬而是、挑
别,把那些、优秀的且合中国国的法律制度引进来。
我国律思,从法律说,应该我国的国情出发,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亲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在在近代立法中,是指以教养监护未成年子女,保护管理其财产为中心的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亲权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演变。最先呈现为罗马法的家父权——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至共和国后期,家父权相对减弱。成年男子在民事上逐渐享有权利能力,可以拥有少量财产,当父亲滥用亲权时,儿子可以向行政长官请求保护,长官于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父亲的行为,必要时得剥夺“父权”日耳曼法的父权,由其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但日耳曼法更重视家长权,特别是男性家长权利,其代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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