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48 0 24KB 5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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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
趋势)
亲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在在近代立法中,是指以教养监护未成年子女,保
护管理其财产为中心的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亲权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经
历了两千多年的演变。最先呈现为罗马法的家父权——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至共和国后期,
家父权相对减弱。成年男子在民事上逐渐享有权利能力,可以拥有少量财产,当父亲滥用
亲权时,儿子可以向行政长官请求保护,长官于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父亲的行为,必要时
得剥夺“父权”日耳曼法的父权,由其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但日耳曼法更重视家长
权,特别是男性家长权利,其代表全家利益。之后家长权逐渐为父亲的权利所替代。
近代国家的亲权制度一般继受日耳曼法,是父母权力的意思。此时,亲权与古代社会
立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法律也规定了当父母违背职责,或侵害子女的利益时法律的
救济方法。因此其立法宗旨从古代的“家长本位”到近代的“父本位”,再到现代的“子
女本位”。
在我国亲属法历史上,从未用过“亲权”一词,但亲权是存在的。我国古代礼法处理
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亲亲”,“爱亲”。唐律及后世法律都把“不孝”作为十
恶之一。父母有权教令,惩戒,甚至杀死子女。子女成年后,生死问题仍要唯家长是从。家
庭财产由家长掌管,有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分家另过,否则为“不孝”
的一项。因此,无代管财产一说。
我国现行《婚姻法》有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规定,但仍未适用“亲权”
一词。
在大陆法系各国,仅就未成年子女保护而言,监护一直被视为亲权的补充与延续。仅
在未成年子女丢失亲权时,监护才得以存在。自民法法典化以来,亲权与监护一直作为两
种独立的制度发挥作用。如果未成年人有双亲且其能行使亲权,则未成年人处于亲权的保
护之下;反之,才为其设置监护人。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的状况并非毫无缘由,这正是亲
权与监护作为两种不同制度存在差异性的表现。
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之机,更该去陈布新,大刀阔斧改变这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混乱
局面。在体例上实行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一方面建立亲权制度。亲权时婚姻家庭领域的重
要权利,也是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但因某些历史指导思想的影响,强行合并亲权与
监护,牺牲了立法的科学性,如今在时机成熟之际,应该重新整合,将其剥离出来,使其
相辅相成,互相配合。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在监护的立法体例上,我国和美国都属于广义监护制度监护,因为中美两国的监护制
度都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而没有采用亲权这个概念。尽管中国和美国监
护立法体例相同,但中美两国建立广义监护的原因并不相同。美国是英国在美洲建立的殖
民地,早期的美国人大多是英国移民,他们在开辟美洲大陆的同时,也把英国的法律、文
化、宗教、政治信仰带到了美国。美国在独立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大多采用的是英国的
法律。美国独立后,根据美国的国情,以英国法为蓝本,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始
终沒有摆脱英国法的影响。这一特点在美国未成年人监护法中也得到了体现。经过一百多年
法律的实践,美国人适应了普通法体系,在监护制度上,美国效仿英国的广义立法模式,
也采用了广义监护,而没有引进大陆法系亲权的概念,这符合美国的法律传统。另一方面
美国人信奉自由,相信“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把别人当作自己的财产和附庸,
父母和子女也是平等的。父母和子女都是美国的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尽管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但不能影响他们的法律权利的享有。美国采用监护吸收亲权的立
法体例是民主、平等思想对监护法的要求。美国是一个只有200 多年历史的国家,没有类似
中国封建法律传统的影响,不必考虑封建社会的历史遗留问题。监护本意是监督和保护,
没有权利的表征,符合美国人平等价值观的要求。因此,美国采用广义监护的立法体系符
合美国人的信仰,这符合世界民主立法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权保护理念新的发展趋势,符
合《儿童权利公约》对各国政府的期许,同时也符合美国的实际。美国以自由、平等理念为基
础构建起来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现实中的有效运行就是美国监护立法科学的最佳证明。
所以,美国采用广义监护的概念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而我国从清末沈家本修律一来一直以欧洲大陆为师,引进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在清
朝覆灭之后,我国始终没有引进大陆法系的亲权概念。这似乎显得与我国大陆法的本质极
不协调,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另外,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长久
的家长权的影响,父母凌驾于子女之上是天经地义的,甚至现在,父母与子女不平等的观
念依然根深蒂固。按理说,我国也应该采用监护和亲权分离的制度。但我国没有采用,这让
很多人匪夷所思。所以,许多学者对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提出了诸多的批评,指出了我国
现行监护体例的重大缺陷,并建议采用亲权和监护分离的立法体例。
从法律传统来看,我国确实属于大陆法系,应该继承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但这不意
味着大陆法系的任何立法模式我们都应该借鉴。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不都是优秀的。我
们现在建设法治国家,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一切优秀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并发扬优秀的
法律传统。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在互相借鉴,互相学习,两大法系正在逐步靠拢。大
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日本现在尽管还保留了亲权的称谓,但经过多次的立法修改,亲
权已经是物是人非了。从形式上看,大陆法系国家依然有亲权制度,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更加强调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亲权已经失去了它的权利特性,而
转变为以义务为中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亲权与监护的差别正在逐步的缩小,这预示着
监护和亲权将要走向融合。现在的亲权和监护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而没有实质的不同,这
体现在大陆法系的亲权正在逐步的变革上。21 世纪的中国应该借鉴的是大陆法系进步和优
秀的法律文化,而不是亲权创立当时的制度和理念。另外,世界上,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
处理不仅仅只有大陆法系这一种立法模式。在任何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都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关系,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到底是应该
用亲权还是用监护来表示?各国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来构建自己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
国家没有亲权制度,也能够很有效处理父母子女的关系。至此我们尚得不出亲权优于监护
的结论。那我们为什么必须采用大陆法系的亲权和监护分离的立法模式呢?我们要继承法
律文化传统,毋庸置疑,应该继承的是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而不是没落的法律文化传统
所以,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不能只是一味的照抄照搬,而是要加以分析、挑选和
甄别,把那些先进的、优秀的且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引进来。
我国有着很深的封建法律思想,从法律的实施方面来说,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确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亲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在在近代立法中,是指以教养监护未成年子女,保护管理其财产为中心的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亲权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演变。最先呈现为罗马法的家父权——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至共和国后期,家父权相对减弱。成年男子在民事上逐渐享有权利能力,可以拥有少量财产,当父亲滥用亲权时,儿子可以向行政长官请求保护,长官于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父亲的行为,必要时得剥夺“父权”日耳曼法的父权,由其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但日耳曼法更重视家长权,特别是男性家长权利,其代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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