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13 0 24KB 6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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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选题的背景、意义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指各级政府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那些收入无法维
持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城市贫困居民实行社会救助的一项保障制度是保障我国城市居民基本
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1999 年国务院正式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我国第
一个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规,它揭开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部分
的新篇章,使我国“低保”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低保制度”的实施对维
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改革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
我国在推行这项制度和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如何界定“低
保制度”对象的问题,重新制定最低生活的标准问题,以及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准问题,这
其中有涉及到哪些人是城市居民,审核家庭人均收入是否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或者说如何
在审核中避免公民隐私的泄露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重新探讨和深思。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学者祝建华认为:第一,生存与发展并举从基本需要的两个层次来看,现行低保制度
只是满足了贫困者基于生理层次的基本生存需要。这种理念支撑下的制度,所能起到的反
贫困的效果也是短暂的。新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的制度设计,应该使“基本需
要”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提升和拓展,如健全的医疗保障,能够接受基本的教育,能够保
障一定面积的住房,能够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等等,这些都是作为一个正常的公民应该享
有的“最基本的需要”,应该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基本构成要素。其次,新型的
制度设计下,应该更加注重发展的理念。新型的制度安排,应该能够创造,或者倡导对贫
困者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通过各种途径,以增权、提升社会资本等各种形式,增强贫困
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新型制度的设计理念中,应该注重人力资本的投资,促使贫困的受
助者能够获取足够的营养,免于疾病的侵害;能够有平等的创业、教育和就业机会;能够
有效实现社区参与,达到自我实现等。充分考虑贫困者的发展诉求,是在尽可能的程度上
维护贫困者的基本生存权,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自救自立,为有机会依靠自己的
主观努力和奋斗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和发展问题创造条件和提供机会,最终减少国家和社
会的压力。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制度设计,是由传统的消极救助向积极救助模式的转变。第二,
从“被动补救”到“主动回应”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型社会救助制度。
这种制度关注于对贫困后果的事后补救,关注的是对贫困的“下游干预”,当贫困者陷入
极端赤贫,生存难以为继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资金和物质帮助。事实证明这种制度付出的
成本高,但是效率低。而按照风险管理的理论,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消除贫困不仅代
价高昂,也是很难实现的事情,只有预防贫困才能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因此,在新型的
制度设计中,应该贯彻贫困预防的理念,提倡贫困的“上游干预”,在上游消除贫困产生
的条件和机制,切断贫困产生的链条。应该按照生命周期理论的观点,针对不同年龄阶段
贫困群体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对应措施,预防贫困的发生,减少个体面临的贫困风险,防
患于未然,将干预时机提前,形成对贫困群体的社会保护。以往的制度理念总是在社会中
出现问题并一直蔓延到不得不解决的时候,政府才会被动地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始终处
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在新的制度理念下,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政府的决策必须做到主动、
积极,可以概括为“主动回应”模式。不是被动地等到社会问题蔓延后采取措施,而是主
动地发现社会问题的变化,分析社会问题的特征,及时做好事前预防和“上游干预”。政
府的决策应是积极和主动的,制度的设计也应该是具有前瞻性的。
学者毛华滨、刘士才认为: 第一,设立阶梯式最低保障金分配制度,这是指根据绝对
贫困与相对贫困制定具有梯度的保障制度,优先解决无法满足生存需求的人群,即“绝对
贫困”群体的需要。在解决这个层次的问题后,若还有资金结余,再解决“相对贫困”的
低保对象的问题。如何制定这个相对贫困线是一个较大的难题。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MLSS)的通知”授权各地方政府制定本辖区的贫困线。各城市可以根据
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各自的贫困线(或称救助线),也可以有所变通,设立多个“线”,或
者可以在核实清楚对象的基础上,根据资金的变化,每年制定不同的贫困线,以满足复杂
的相对贫困群体多样的需求。第二,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及发放在实际低保金发放的过程
中,经常出现低保金发放不到位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源头资金不充足。
这是指政府在制定贫困线时估计不足,没有一个精确的预算,使得原计划资金无法满足贫
困线的要求。通过前文论述的“梯度式保障金分配制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具体做法是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开限定各个层次,在获得相关资金后依据实际情况由低到高进行分配
2、环节多,周期长,低保资金拖欠。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良性的资金拨付机制,上级财
政从确定拨款到实际拨款到位,中间环节过多,周期太长。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只能拖欠
低保金。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加强政府职能,树立服务形象,成立相关机构,设立
直接服务窗口,专人专管,缩短资金流动长度,提高效率。3、虚报、截留低保资金。目前少
数地方确实存在虚报低保对象人数、低保资金数额、截留低保金以及搞低保资金假配套等违
规行为,这引起了广大群众和干部的不满。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减少低保资金发放的中间环
节,明确职责,加强相应法律规范对其的监督、约束。第三,最低保障制度与再就业制度相
结合,形成立体的社会救助制度。1、制定贫困线应注意度的问题,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以及
救助制度本身具有两面性,如果较好运用,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反之,则会形成一
种堕落的风气。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下岗生活费>最低保障金是制定低保线的关系式,其
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制定贫困线时必须有一个上限,也就是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制定
“阶梯式最低保障金分配制度”时,“最低保障金”不可超出“下岗生活费”,超过这个
度,就会造成制度原因产生的失业。2、在限定低保线的基础上,还需要分析如何通过社会
救助制度来促进就业,促进发展,这就需要一个立体化的制度。首先政府可以根据“阶梯
式最低保障金分配制度”解决绝对贫困群体,在较高层次上可以采取资金与其他救助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大部分失业者很大程度上有再就业的愿望,这就需要在资金救助的基础上
辅助以其他救助方式,如免费就业培训等,使下岗职工能再次就业,从而减少政府资金压
力,形成良性的发展模式。
学者杨玉婷认为:第一,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是,经济负担能力有限而保障对象的规模又十分庞大,在短
期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既满
足有效管理的需要又保证保障资金真正用在改善城市贫困居民家庭的生活上。首先,要坚
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助”的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应按照“政事分开”
原则,分成决定政策的政府部门和执行政策的事业机构两大系列,明确这两条线的事权。
其次,要转变工作的重点,把管理的重点放在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基层社区。目前我国的
社会救助方面的管理体制仍然是传统模式,忽视了基层社区的健全和完善,人员配置少,
管理漏洞多,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适当增加基层社区的人力资源,专门负责社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指各级政府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那些收入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城市贫困居民实行社会救助的一项保障制度是保障我国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1999年国务院正式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规,它揭开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部分的新篇章,使我国“低保”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低保制度”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改革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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