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制度【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13 0 19.5KB 4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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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摘要::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典型的物权担保形式,由于物的交付后所有权仍保留仍
由债权人(卖方)保留,但标的物已转移为买方所占有,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导致所
有权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其中《物权法》和《民法通
则》中并没有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有关条款,仅在《合同法》第 134 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
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 84 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
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是,财产所有权方才转移。”因此用
法律加以明确所有权制度及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
义。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让与担保 附条件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在这里想明晰下所有权保留在我国中的位置及其发展,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
义,因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典型的物权担保形式,由于物的交付后所有权仍保留仍由债
权人(卖方)保留,但标的物已转移为买方所占有,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导致所有权
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明确其性质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1、所有权保留的含义
所有权保留在各国中所表述的含义不同,在德国一般称之为保留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保留。
在日本无所有权保留之称,但是实践中将所有权保留作为一项变相担保手段予以承认,其
让与担保制度与所有权保留制度类似。美国没有像德国那样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但却规
定附条件买卖。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民法”中规定了“分期付价
买卖”,作为特价买卖的一种与所有权保留买卖类似。因而可见所有权保留在各国称谓不一
样,其含义表述也不一样,我赞同所有权保留以下含义的表述: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
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他方占有
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金一部分或全部付清前或当事人之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结清
前,标的物及其加工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法律制度。①
2、所有权产生的背景
3、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所有权保留在不同国家包含的性质不一样,比如在美国,其附条件买卖表明其包含的
性质为物权性,在我国台湾地区其表现为分期付款买卖,所以其性质表现为债权性。在这
里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我赞同所有权保留既有债权性又有物权性
就其发生上看所有权保留约款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而买卖的关系当然是债的关系。在买
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
权。由于有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在转移所有权上附加了条件,
从而出卖人条件成就前未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也不违约。②
4、所有权保留的特征
所有权保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渊源、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但其依然表现为
以下共同特征:
第一, 所有权保留适用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这类交易包括分期付款买卖、
附条件买卖、互易、租买、赠与等。
第二, 所有权保留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因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
第三, 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停止条件。
第四, 所有权保留以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第五, 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在特定条件成就前虽未发生转移,但仍使所有
权行使时受到很大限制。③
5、所有权保留的功能
6、所有权保留的设立与公示
7、所有权保留的对抗效力
8、所有权保留的立法问题
二、主题部分
所有权保留制度萌芽于罗马法,据学者考证,当时有这样一项基本规则:即使卖方已
将出卖物交付于买方,在交款付清之前,卖主仍保留该物品的所有权。《十二铜表法》第 6
表第 8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
要求的,其所有权并不转移。” ④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广泛承认与运用,则始自19 世纪
后,罗马共和国末年,出现了分期付款买卖,根植于分期付款买卖及其衍生的各种交易形
式的普遍流行而对于交易安全与便捷的期待。在分期付款买卖方式下,出卖人债权实现之
价值形态与买受人实现使用价值形态的非同步性,使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后面临的价金难
以收回之风险成为阻碍该类交易方式发展之羁绊。而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价金之清偿作为标
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此种利益平衡机制成为解决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
益分配的最佳模式,同时,该项制度亦暗合了现代法上的权利分化之现象。⑤罗马法这种做
法为欧洲普通法所继承,并得到德国普通法的承认而以流传。
三、总结部分
目前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各国都有所体现,称谓或是相关制度规定不一样,但所有权保
留制度已经被众多国家所广泛应用。我国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其中《物权法》和
《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有关条款,仅在《合同法》第 134 涉及关于所有
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 84 条有相关规定。随着经济
贸易的发展相信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在我国法律中建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
所有权保留,已经有许多努力用于协调各国法律以及制定国际私法规则。⑥我觉得我国应对
所有权保留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所有权保留应当以明示形式设定,范围不限于动产。
四、参考文献
① 温世扬 廖焕国 著 《物权法通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12 月版 P828
② 郭明瑞 著 《担保法》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P256
③ 温世扬 廖焕国 著 《物权法通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12 月版 P836
④ 周枏《罗马法原论》 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 P937
5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摘要::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典型的物权担保形式,由于物的交付后所有权仍保留仍由债权人(卖方)保留,但标的物已转移为买方所占有,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导致所有权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其中《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有关条款,仅在《合同法》第134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是,财产所有权方才转移。”因此用法律加以明确所有权制度及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关键词:所有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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