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原则【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12 0 32.5KB 8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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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情势变更原则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一)背景
2008年美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对中国大陆经济产生严重影响,特别是深
圳、广东等沿海城市大部分企业纷纷倒闭、破产,很多合同被迫撤单,这足以说
明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存在广泛的适用基础。现行合同法草案稿考虑到情事变更
与不可抗力特别是商业风险不易区分,及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终在
合同法中没明确规定。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对情势变更作了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
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承大
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法学界长期呼吁引入的“情势变更”条款,
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获得我国司法体制的认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次认真解读情
势变更原则的方方面面,以期准确适用当下的社会现实显得尤为重要。
(二)意义
在国外,情势变更原则早已为许多国家所认可,我国自1988年全国范围内
出现物价上涨,导致大量的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后,才开始真正探讨情势变更原
则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华尔街风暴,在全球金融经济一体
的今天,也中国经济来了大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义市经济的
成发展时期,社会转型期的不定因素比较多,加之加WTO,使得环境
的不可预见问题日益突出。司法实上已出现了承认和适用情势变更的案
理论上对情势变更也已经有了更,因此在国内的司法实
和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借鉴其他先进法上
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式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从长
在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情势变更原则确之举情势变
更原则是关于法律效力的一问题,可在民法则部分中以规定,此
我国法律与行的情势变更这一合同的有效
问题,能有效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因风险
来的社会面影响,定社会经济,真实经济发中民事法律
因情势发生变化的,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释法学派著《优帝法学阶梯注
态 如 恒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包含义的
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情况发生根本性变 化
(Vitalessential or fundamentalchange of circumstances),当事人就有
根据这一默示条款,要求变更或解除原有合同。此原则的再度复兴乃是在一
以后,由于战后经济入危机,率先提出了一的情势变更理论,
并引起广泛的意。一
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乃至冷战引起的政治经济格局
,使得无论是大陆法或是美法国家,几乎都临种种“情势变更”。
国的法学学者对这一历史背景。纷纷出了种种情势变更学说。
(一)国外有情势变更原则的三个基础理论学说:
1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说
美法国家的“合同落空” 说与大陆法国家的情势变更原则相似
美合同法无所,在必须原则上大陆法甚至
过之而无不及,认为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务人不能除损害赔偿责任
是,界大的影响,迫使国法院不得不在
上有所破,有学者认为,合同落空1863年的“音乐厅判例”。
这一守契约原则的一种例外,是将特定物因意外事毁灭失
免责以规定,也被认为是大陆法的履行不能而免责的理论在
上得到了承认。现在的学者一认为国上法院1903年判决著名的克
亨利案(Krell V.Henry)最早确了合同落空理论。美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
情况的三项主要内容,它们分别是合同履行的不可能、合同履行的不现实与合
受挫
2不可预
根据不可预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1款规定。法成的合同,对
当事人而言具有等同效力,当事人因不可预的情势变更,合同履
行对当事人一方成为非常沉负担时,因为此并无当事人合意,因而
当事人已无法律效力,应允许变更或解释。法国的说及判例不承认
不可预理论,理由是契约必须原则,法院不应随预。是,
在今天的司法实中,法国的行法院对这一理论已采取肯之态度法国法
的许多国家,承认不可预理论。特别是意大,对此有明规定。
3法律行为基础说
法律行为基础说是由国学者(Oertmann)所创立按照奥的学说
法律行为基础谓之缔约时一方对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有的预
对人明的重要性却未提,或为方当事人对环境
存在或发生有同预,基此预成法律行为意即著名的“
式”。难看出, “曼公式” 中的“行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客观基础
确定观基础。以后,学者拉伦兹(1arenz)对法律行为基础说
步研究区分观的法律行为基础与客观的法律行为基础。拉伦兹
还进客观基础的,分为“等价” 和“的不
面。
(二)我国相关研究及最新动态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确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实并不排斥对情
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很早就有相关的司法案
我国在国以后,在币贬值问题、民所欠地富农务问题及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情势变更原则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一)背景2008年美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对中国大陆经济产生严重影响,特别是深圳、广东等沿海城市大部分企业纷纷倒闭、破产,很多合同被迫撤单,这足以说明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存在广泛的适用基础。现行合同法草案稿考虑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商业风险不易区分,及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终在合同法中没明确规定。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情势变更作了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承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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