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15 0 41.5KB 7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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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历史背景:
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
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清朝已经进入发展的鼎
盛时期。此时,满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已有近百年的时间,国家的政治已经趋于
稳定,满族贵族的统治根基已经十分牢固,国家的经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恢复
发展,到乾隆时也已经进入高度发达的时期。满族上层贵族对汉文化的精髓也有
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同。因此,制定一部反映清朝社会现实、满足满汉社会需要
的综合性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订者对
原有律、例逐条考正,从新编辑,特别是对律文后所附定例进行详细校订,折衷
损益,删除原版律例后的总注,在律例中间增添小注,以补充、阐释律义。《大
清律例》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
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
二年,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
着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
文本。康熙二十八年,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
雍正元年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更名为
《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
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
宣统二年《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
上的废止却是在  年, 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
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
规定直到  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完全真正的废止
现状和发展方向:
《宪法》对宗教自由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都不能与之相抵触,
相抵触者无效。在中国《宪法》中,亦明文规定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直接
有关的条款包括:
第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
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其他法律法规对宗教自由的保障
除《宪法》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法律都有关于保保护公民宗教自由、不得歧视信
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例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条第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刑法》第 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
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劳动法》第 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民法通則》第 条规定: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教育法》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过去多年,国务院及不同的机关都曾颁布一些法规规章,对宗教活动作出规范,
包括: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
部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年月 日国务院
令第 号发布)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年月 日国务院令第 号发布)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法》( 年月 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年月 日民政部发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
罪案件具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 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次会议、 年 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
第 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
定》(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年月
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号发布)
选题意义:
笔者认为,研究《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有以下意义:
、研究《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能更深入的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
变过程及其发展历史。
、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对宗教的规制也在不断的发展。研究《大清律例》对宗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一、选题的背景、意义历史背景: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清朝已经进入发展的鼎盛时期。此时,满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已有近百年的时间,国家的政治已经于稳定,满族贵族的统治根基已经十分牢固,国家的经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恢复发展,到乾隆时也已经进入高度发达的时期。满族上层贵族对汉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同。因此,制定一部反映清朝社会现实、满足满汉社会需要的综合性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订者对原有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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