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12 0 23.5KB 5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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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过婚姻组成家庭。现实生活中,
婚姻家庭领域却存在大量的违法婚姻的现象。而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都没有完善这
方面的规定。研究我国违法婚姻的现状,完善违法婚姻制度在我国尤为必要。因为我国的法
治建设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是比较落后的,国家的整套法律思想体系基本上源于西方
在民商法领域更是如此。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一些地区都通过制定规制违法婚姻相关
立法来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大致有单采无效婚姻制度,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兼采无效婚
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双规制。尽管各国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但各主要国家均设有无
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规制违法婚姻的两种主要
方法。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婚姻
可分为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婚姻为合法婚姻。而不符合
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即违法婚姻,违法婚姻的本质上具有很大的群体危害性和社会危害
性,不仅违背了人类的优生优育的遗传规律,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而且对社会产生
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破坏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秩序。我国建国后的 1950 年和 1980 的《婚
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都没有规制违法婚姻立法的具体内容,在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改的《婚姻法》中补充了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内容,并采取了无效婚姻制
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存的双轨制。这是我国婚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历史性进步,弥补了我
国一直以来立法上的空白,对于我国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有着重大的意义。但立法对违法婚
姻的规制还处在初创阶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所以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对我国违法婚姻的规制都有重
要的意义。有利于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理论更加完善,从而使婚姻法条文更好的发挥其规
范作用;有利于更好的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行为的产生;有利于我国社会环境的稳定,促
进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违法婚姻违反法律有关结婚的强行性规定,挑战法律权威,破坏正常的婚姻关系和社
会秩序,因此,世界各国都在立法上否定其婚姻的效力。各国对违法婚姻否定的方式有无
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从历史上看,以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为无效,是古已有
之的。如《汉穆拉比法典》把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
条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
法”,教会将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
根据最新研究表示有些国家仍仅采取无效婚姻制度,如法国、俄罗斯、罗马尼亚、古巴、
秘鲁、保加利亚等国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
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有的国家则取消无效婚姻制度,单设可撤销婚姻
制度,如德国民法典原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双轨制, 1998 年 5 月通过的《重
新规范结婚法的法律》不设无效婚姻制度,仅设可撤销婚姻制度。
因为各国对违法婚姻构成要件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大体可以将其分为形式要件和
实质要件。许多国家将不具备法定结婚形式要件作为违法婚姻构成的形式要件,如根据《德
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结婚程序上有瑕疵的”为可撤销婚姻的原因;菲律宾、意大利、日本、
比利时、罗马尼亚、秘鲁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则为无效婚姻。将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
件作为违法婚姻构成的实质要件,则是各国的通例。也有些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
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结婚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
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其效力自始无效,有溯及力。私益要件是指仅
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有关的结婚要件。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极小,为
可撤销婚姻。如在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的瑞士、日本、英国等双轨制国家,考虑
违法性质与情节的差别,一般都把违反公益要件的规定为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规定
为可撤销婚姻。尽管总体分类相同,但是各国立法对何为婚姻无效,何为婚姻撤销的理解
不同,所以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如对于无效婚姻,
少数采取自始当然无效,多数采取法院宣告无效,有的有追溯力,有的无追溯力,有的部
分有追溯力。
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和 1980 年通过的《婚姻法》并未对违法婚姻及相关情形
做出明确规定。当时的我们对违法婚姻制度在立法上处于空白。有鉴于此,1986年3月 15
日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中才对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之一婚姻无效问题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
予以规定,其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
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
《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
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发展,但是此次空白的填补仍然笼统。此后,最高院在 1989 年 11 月对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处理的司法解释及民政部于 1994 年 2 月颁布的《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中专章规定的婚姻监督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套全面、系统的违法婚姻
制度。针对这一立法缺陷,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可撤消
婚姻制度。
2001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 1980 年《婚姻法》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婚姻
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 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情形。第11 条
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的相
关条文对这两个条文作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请求权主体和可撤销
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以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至此,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婚姻制度的有了初步的规定。无疑,这对于保障婚姻
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和婚姻纠纷,具有重要
意义。
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首次出现确立,难免存在不足
之处。如对违法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忽视了身份领域里的一些特
殊性,即身份事实发生后很难再恢复原状,结果是既不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不能很好
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如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对善意当事人保护力度不够。另外没
有将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全部情形规定为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宣告无效
和撤销的职权与效力设定不合理。所以本文根据我国国情,在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
的先进立法经验,拟对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提出若干具体建议,以使我国的婚姻法律
制度理论更加趋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条文能更好地发挥规范作用。
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难点及
预期达到的目标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过婚姻组成家庭。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领域却存在大量的违法婚姻的现象。而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都没有完善这方面的规定。研究我国违法婚姻的现状,完善违法婚姻制度在我国尤为必要。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是比较落后的,国家的整套法律思想体系基本上源于西方在民商法领域更是如此。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一些地区都通过制定规制违法婚姻相关立法来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大致有单采无效婚姻制度,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兼采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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