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8 0 23.5KB 5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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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过婚姻组成家庭。现实生活中,
婚姻家庭领域却存在大量的违法婚姻的现象。而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都没有完善
方面的规定。研究我国违法婚姻的现状,完善违法婚姻制度在我国尤为必要。因为我国的法
治建设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是比较落后的,国家的整套法律思想体系基本上源于西
在民商法领域更是如此。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一些地区都通过制定规制违法婚姻相
立法来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大致有单采无效婚姻制度,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兼采无效婚
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双规制。尽管各国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但各主要国家均设有无
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规制违法婚姻的两种主
方法。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婚姻
可分为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婚姻为合法婚姻。而不符合
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即违法婚姻,违法婚姻的本质上具有很大的群体危害性和社会危
性,不仅违背了人类的优生优育的遗传规,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而且对社会产
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破坏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秩序。我国建国后的 1950 年和 1980 的《婚
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都没有规制违法婚姻立法的具体内,在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改的《婚姻法》中补充了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内容,并采取了无效婚姻制
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存的双轨制。这是我国婚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历史性进步,弥补了我
国一直以来立法上的空白,对于我国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有着重大的意义。但立法对违法婚
姻的规制还处在初创阶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所以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对我国违法婚姻的规制都有
要的意义。有利于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理论更加完善,从而使婚姻法条文更好的发挥其
范作用;有利于更好的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行为的产生;有利于我国社会环境的稳定,
进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违法婚姻违反法律有关结婚的强行性规定,挑战法律权威,破坏正的婚姻关系和社
会秩序,因此,世界各国都在立法上定其婚姻的效各国对违法婚的方式有
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从历史上姻成立要件的结合为无效,古已
之的。汉穆拉比法把未订立婚的结合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
条件和婚姻正式婚姻。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
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
根据最新研究表示有些国家仍仅采取无效婚姻制度,如法国俄罗斯、罗马尼亚、古巴、
秘鲁、加利亚等国及一结婚婚法》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
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日本意大利国。有的国家无效婚姻制度,单设可撤销婚姻
制度,如国民法典原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双轨制, 1998 年 5 月通过的《重
规范结婚法的法律》不设无效婚姻制度,仅设可撤销婚姻制度。
因为各国对违法婚姻成要件规定并不完一致,所以大体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
实质要件。多国家不具法定结婚形式要件作为违法婚姻成的形式要件,如根据
国民法的规定在结婚序上有瑕疵为可撤销婚姻的因;宾、意大利日本
比利时、罗马尼亚、秘鲁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
件作为违法婚的实质要件,各国的通例。有些学者姻成立的要件
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共利相关的结婚要件。违背公益要件
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其力自效,件是
与当及其近亲有关的结婚要件。违背私益要件被认为社会危害性
可撤销婚姻。如在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的瑞士、日本双轨制国家,考虑
违法性质与情,一违反公益要件的规定为无效婚姻,违件的规定
为可撤销婚姻。尽体分类相同,但是各国立法为婚姻无效,为婚姻撤销的
不同,所以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果等方面有所不同。如对于无效婚姻,
少数采取自始无效,多数采取法宣告无效,有的有追溯有的追溯有的
分有追溯力
我国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和 1980 年通过的《婚姻法》对违法婚姻及相关
做出明确定。当时的我们对违法婚姻制度在法上处于空白。有于此,19863月 15
行的《婚姻登记办法》对违法婚姻主要现之一婚姻无效问题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
以规定,明确定了婚姻无效问题:“记机关发现婚有违反婚
姻法行为,或记时弄虚《结》的宣布婚姻无效回已取的
《结婚,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司法刑事责任这是
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发展,但是此次空白的补仍然笼统此后,在 1989 年 11 月对
实婚姻关系和法同关系的定和处理的司法及民部于 1994 年 2 月颁布的《婚
登记管理条例》专章规定的婚姻监督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套的违法婚姻
制度。对这一立法缺陷,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结婚制度中设了无效婚姻可撤
婚姻制度。
2001 年 4 月国人大会完成了对 1980 年《婚姻法》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婚姻
法》修改后的《婚姻法》10 条规定重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医学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未到法定婚的。为无效婚姻形。11 条
规定胁迫结婚的,胁迫的一方可婚姻登记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高人民法关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解释(二)的相
关条文对这两条文作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主体和可撤销
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告机关以及婚姻无效或销的
法律后此,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婚姻制度的有了初步的规定。,这对于保障婚姻
法的威性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和婚姻具有重要
意义。
于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在不
之处。如对违法婚被宣效或撤销的法律后规定上,忽视身份的一
性,份事实发生后再恢复原状,维护律的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如实中可作性不强,对善意当事保护力度不另外
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形规定为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宣告无效
和撤销的设定不合理。所以本文根据我国参考借鉴国家和地
进立法经对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若干体建,以使我国的婚姻法律
制度理论更加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条文更好地发挥规范作用。
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难点及
预期达到的目标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过婚姻组成家庭。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领域却存在大量的违法婚姻的现象。而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都没有完善这方面的规定。研究我国违法婚姻的现状,完善违法婚姻制度在我国尤为必要。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是比较落后的,国家的整套法律思想体系基本上源于西方在民商法领域更是如此。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一些地区都通过制定规制违法婚姻相关立法来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大致有单采无效婚姻制度,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兼采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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