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应当维系董事竞业禁止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8 0 31KB 6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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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应当维系董事竞业禁止主体之间
的利益平衡
一、 选题的背景、意义
竞业禁止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制度,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
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到了近代,竞业禁止已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这种竞业禁止具有两方面特:一是其效力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无约定则无此义务;二是
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是防止雇员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现代
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国外,竞业禁止制度一方面由
法直接规定而形成,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 34 条 a 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
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原企业获得的
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意大利民法典(第 2105 条规定)提供劳动者不得为自
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从事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生产方法的信息,不
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在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
也有类似的竞业禁止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之配套的各项法律制度国际化成为必然的趋势,公司法也
例外。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起步得比较晚,直到九十年代初期,
国才陆陆续续制定一些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其他有关企
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规定则散见于一些单行法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竞业禁止的修
改和完善正是顺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历史潮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经典的“瑞格尔
司诉格里弗案”到“轰动一时的“李开复跳槽案”,我国《公司法》不断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在董事竞业禁止方面有了一定的是,当“娃哈”“爱帮总裁
案”如此类案件出现在身边时,现当的相关立有些捉襟
用起度相当的大。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对董事竞业的调整,可以说是一场关于保
护董事一劳动权和公司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博弈面对动权的商
业秘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就显重要合我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环境,公司合
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公司利益被度保护”这两种利益得不到衡所导致的后
能出现。其原,在于我国相关立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属于原则
缺少
法律有分配利益,争止息的董事竞业的不,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同时严重破坏倡导竞争的市场经秩序,于是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应
而生。与此同时,被牺牲则是同为合法权益的董事的一劳动权、自由业权乃至
权,需要立法设计合理制来使的利到一个平
状态本文探讨的董事竞业禁权益考虑对我国在度上
的不,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提理化
到在理案正有法可这一现实目标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及目前现状
我国有关董事竞业禁止的法规主有:《公司法》61 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
为他人经与其在职公司同类的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动。第 148条第 1 款规
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第 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股东会或者股东
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公登记干问
的规定》第 26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所任公司投资
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难看出,我国关于董事竞业禁止的立法较之以
大的改但总体还很难做出
“有理有”的的裁判
果判定竞业禁止成立,这种状态不可直延续,理的期间
期间应多久?果违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第 149条中的归入权和第 150 条
中的损害赔偿请求何适用,两者可以重叠有效的竞业禁
定竞业禁止成立的重要么什么样是合法有效的在公司法
中作出明定的文亟待解面对法利益的
通过法律规定到利益的平衡点那么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都有可受到不合理的害。
目前
关于竞业禁止期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此竞业禁止期的合
现在董事离职后直到竞业禁止义务解除的期间长短,对此《公司法》并未涉及,
1994 年的《到外上市公司章程条款》118 条和1997 年发《上市公司
程指引》第 88 条原则的规定了董事在离职后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是这两个部门
使用范围,无际应用的要求。鉴于行业的多样快速发展
内学者有以下观点吴红瑛《董事竞业禁止立法建议探析胡秋敏《董事竞业禁止
研究欧广远《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孟凤翔《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研究
,由于离事的竞业行为种类较,并且不同行业对竞业制的要求,不便
立法中作出统一的规定,议交由各企业与离根据体情况协议的方式约定,
董事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为后约义务来规章伟峰《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研究
潘东翰《竞业禁止之研究邢宝东《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诌议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期间应在两到三年为外,崔丽霞《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中提了较为这周全竞业的期,不超过
超过某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有原则,也有灵活性
关于归入权与损害赔偿的行使方式
从各国公司立法情况,主一、单一、重叠行使三种式。一行使式以
国为代,《股份法》第 88 将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列为两项补救措施
公司选择行使只能选择其一而不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单一行使以我
为代根据台《公司法》209 条及《民法》563 条之规定,董事违反了竞
回避义务,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属于公的行为时,公法对行为得行
使归入权。公司求因其行的利益作为损赔偿的对,这其实是用法定归入
权代了损害赔偿请求权;重叠行使式以瑞士为代《瑞士务法》464 条规定,董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如公司成损害的
赔偿目前,国内学单一行使式,这种方式活性,无法保
公司损害济。目前我国式和重叠式为主,
为可偿请行使为主使为例外式,通过这种
中的还平衡之间的利益突。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应当维系董事竞业禁止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一、选题的背景、意义竞业禁止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制度,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到了近代,竞业禁止已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种竞业禁止具有两方面特:一是其效力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无约定则无此义务;二是它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是防止雇员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现代的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国外,竞业禁止制度一方面由立法直接规定而形成,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34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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