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法律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3.0 文小白 2023-11-09 31 0 27KB 6 页 10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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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房屋转租法律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房屋转租法律问题研究的背景:
租赁关系的本质在于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换取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我
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中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 2008 年 11 月 8 号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 年房地产业增加值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 5%。可见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
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初,
于我国的商品房制度才刚刚起步,新建出售的商品房数量很少,加上人们的权利意识也
强,所以房地产案件数量并不多,并且往往类型较为单一,多为个案。但随着房地产市
快速发展至今天,房地产纠纷开始大量出现,在民商法案件中的比重逐渐加大,并呈现
新的特点。以深圳两级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为例,不仅在案件数量上(2003-2008 年深圳市两
级法院平均每年审结房地产纠纷一、二审案件 20,000 余宗)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且案件
本身也呈现出类型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面广并且往往具有群体性等新的特点。房屋
转租是房屋租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遇见的一种租赁方式,而由
屋转租转租产生的纠纷在房租租赁纠纷中又占很大的比重。 房屋转租中包括二个不同的法
律关系,涉及到三个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和不
确又决定了其纠纷的产生。为了完善房屋转租制度,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房屋转租中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房屋转租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
房改总是每年全国两会热点,今年部分两会代表与员提出房改新思路租房
个住房体系中用,进一步发房在保障性住房中用,加强化住房的消费
性特。租房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不可的一部分是当今人与房矛盾化的
年代,租成了大部分人首选。而由于,不完成个租赁合同而
进行的转租行为也渐渐增多,我国法虽然对转租有了相关的,但并不完善
多的问题。文将对房屋转租的义与性质定及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分析、承租人
先购在房屋转租中用、承租转租否构成不等三个方面所涉及的法
律问, 国内不同的比较并结合民法等理论知识进
分析和探讨。认为房屋转租法律性质是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租赁
合同承租人转租不必经租人的同意,但有外;次承租人先购
权,承租;擅租中承租人所得构成不返还出租人。利于
完善房屋转租制度,保障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转租秩序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国相关房屋转租的法例大可以分为以三类 1、
法国民法《奥地利民法意大利民法《俄罗斯民法型代表,对于租赁合同
明确禁止或无害于租赁物所有人的,承租人对房屋有转租的权利。2、
式以《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合同法为代表,要承租人的合法转
以出租人同意为前提条件。3、区别主义式,式以《瑞士债和我国台湾
为代表,通过区分不同定承租人的转租权,我国民法民法
4431之承转租但租
房屋者,除另有相,承租人得将其一部转租于他人。
2009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 15-18 涉及市房屋转租的定。转租,是出租人租赁房
屋租承租人,承租人又租房屋租次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一个租赁关系
本租,成转租,本租必且有一个租赁关系转租。如果承租人租赁房屋完
全转人,己退出租赁关系,租人,是人和出租人建赁关系,
不是转租,而是房屋租赁合同的。而转租是本租的承租租赁的房
次承租人,转租中的出租人本是承租人,成了出租人,即俗称
东”本来的房客变成了二房
(一)、不同形态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分析
合法转租,合同的效力同法认定,而法转主要效说
力待和有效说三种。有效说认为,租赁合同的是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
租赁物由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转次承租人有并不
成对租赁物的分,效原因存在的情况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
效;效力学说认为,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承租人转租权,其转租行
擅自他人产的行为,转租合属效力待的合无效学说认为擅自转租合同
无效
国 1942 年租赁保了对转租的制,在出租人重要理由而拒绝转租
承租人可经官署的同意进行转租。法国民法典》1717 条第 1款规定:承租人有转租的权
利,但租赁契约禁止约定者,不在此限《奥地利民法典》对于所有人无害或
明示地加以禁止的,承租人有转租权。《德国民法典》549 条第 1项规定:承租
经出租人允许,不赁物三人使用,特将该物转租于他人
《日本民法典》第 612 条第 1定为:承租人有出租人的承,不得将其权利转
或将租赁物转租。
邓基联学者认为租赁权本质仍属,而行为是转权利的行为,而租赁权
的转于民法上权的行为,但转租则系由承租人在租赁物上为次承租人
新的租赁权,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产生新的租赁关系,而承租人保的租
赁权,不涉及物权的转属负为。民法为,分行为以分人
分权为要件,对于分行为,无处分权权利的物的,,对
行为,则不以分人有分权为必要。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转租中的
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自拜庭时期罗马法于租关系中确法、民法
典继承,完善和发展。中国法上也有应典卖倚当物业,问房不要
次问东邻先购权的定。优先购买为民法上的一够长期坚持下来,
社会必有其合理性,而种合理性满足了社会主体对一定社会
价值的追求。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于房屋租赁场合。
关于次承租人能否享优先购买权,一学界争论的一个问题,有的者认为在租赁
关系存续期间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利义务关系,出租使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权,次承租人该项权利。有的认先购
摘要:

开题报告法学房屋转租法律问题研究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房屋转租法律问题研究的背景:租赁关系的本质在于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换取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8号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房地产业增加值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5%。可见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初,由于我国的商品房制度才刚刚起步,新建出售的商品房数量很少,加上人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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